河南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试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我国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种政府行为。我省自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以来,已培训、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省级测试员队伍。为了加强对省级测试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使我省普通话测试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省级测试员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龄,具有较高的普通话水平和一定的普通话语音理论的教师、播音员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担任。
第二条:担任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同志,必须熟悉并热爱语言文字工作,拥护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了解本省本地方言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第三条: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和市(地)语委根据测试工作的需要和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机构培训、考核达到要求(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具有较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者,由省语委颁发《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获得该资格证书者方能上岗,参加测试工作。
第四条:省级测试员实行省、市(地》语委两级管理,以市(地)为主”的管理制度。省级测试员要服从省、市(地)语委机构的领导,承担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省级测试员施行聘任制度,由市(地)语委从本市(地)已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者中提名,报省语委批准,颁发聘任证书,任期2——3年。
第六条:省级测试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及省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对应试人进行评判,认真履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级测试员必须按时参加省语委和市(地)语委分派的测试工作;按时参加省语委和市(地)语委召开的有关会议。若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三天向分派或召集单位请假,说明情况。
第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政府行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在省语委或市(地)语委组织下参加测试工作,非组织的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省级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应接受带队的国家级测试员的指导,发现问题要协商解决,发扬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的精神。有不同意见,可先按国家级测试员意见办理,然后向市(地)语委反映情况。
第十条:省级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公正打分,不得漏题、泄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告知未经复听的测试结果,以免引起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省级测试员享受省市规定的工作报酬,不得向组织单位或受测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更不准索要高额补助或纪念品。
第十二条:省级测试员不脱产,平时在原单位要忠于职守;测试时,应在测试组织机构的领导下认真工作;测试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原单位,不得以测试为借口在外地长期逗留,贻误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省语委、市(地)语委建立省级测试员工作档案,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谢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出色的测试员进行表彰,对表现较差或有违纪情况的测试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教育无效的,可给予暂停测试、解聘或报省语委批准取消省级测试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省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